
了解事实
商标局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2文本修改的说明
发布于2012-12-15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文本,简称NCL(10-2013)。此修改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详细内容»
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公告
发布于2011-12-14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中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自该日起,凡向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详细内容»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
发布于2008-01-02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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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知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01-30)
- 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侵权判断的合理标准(01-18)
-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01-04)
-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01-0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12-23)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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