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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于2010-11-28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详细内容»
如何申请商标优先权证明文件
发布于2010-07-03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详细内容»
商标注册优先权探讨
发布于2008-08-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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