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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基本条件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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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标确权制度中,关于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可以按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只有当具备申请资格的法人主体或自然人向商标审查机关商标局提供注册申请,商标局依法完成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显著性和在先权利审查后,并顺利完成公告程序的才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

商标申请人需要哪些条件?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注册商标构成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2014年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在我国也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标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或合法利益

四、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五、不属于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基于某些原因法律可以禁止某些标志用作商标标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

A、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b)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的情形

B、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如下: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与前项一样,这些标志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c、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

前两项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C、另外有下列情况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大连商标服务热线0411-83620136/83620137/135041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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