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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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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景德镇陶瓷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二、集体商标的概念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其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互遵守某种共同标准或者共同性质而使用的特点。

三、证明商标的概念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开始引入地理标志的概念,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利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传统产品,有利于创造竞争力,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六、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资格

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是对地理标志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行业团体等组织,而不是某个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例如:“吐鲁番葡萄”注册人“吐鲁番地区葡萄产业协会”、“绍兴黄酒”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浏阳花炮”注册人“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等。

七、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及规费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

(一)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

(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要按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三)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

(四)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2、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六)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指定注册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七)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八)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帖,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帖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粘贴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

(九)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填写。

(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十一)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

(十二)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注册规费3000元。

八、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注意事项

(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时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三)申请时一定要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否则虽然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对待。

(四)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品商标手续。

(五)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经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六)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商品,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以部分驳回。

九、外国人、外国企业如何在我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详细说明该申请人所具备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代理委托书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其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包括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文件等,应当使用中文,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地理标志的实质审查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即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之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或者已注册的商标权利冲突,包括普通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实质审查还包括:

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局依事实来认定。

十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其他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地理标志的异议、争议及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由并不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括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地域范围的划分、有关质量的标准等。

十三、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集体成员发生变化的或者修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变化后的成员名单或者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变更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修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其他文件。

十四、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国外申请人在办理上述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的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真实有效的中文的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要求优先权的,按照普通商标同等对待,无须公证。

十五、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有效期及续展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十六、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该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十七、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十八、涉及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办法》第九条和十二条规定,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的规定是适应TRIPS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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