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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15-03-03
工商总局决定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启用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由各地视已印制执照的存量情况,确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详细内容»
商标局关于使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于2013-10-29
使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商标注册的,应同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商标代理组织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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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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