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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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标之程序
发布于2008-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地区)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详细内容»
转让商标是不是必须签订转让协议?
发布于2008-06-25
由于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仅使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商标权移转的结果,而且也影响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详细内容»
商标总局召开商标审查辅助人员培训动员大会
发布于2008-06-20
6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隆重召开商标审查辅助人员培训动员大会,对商标审查辅助人员培训作了动员和部署。商标局副处以上干部、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负责人和新招聘的商标审查辅助人员等400余人参加了大会。详细内容»
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发布于2008-06-1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详细内容»
商标续展的时间及所需的材料
发布于2008-05-25
中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商标局给出的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商标局依法注销。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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